先天性脊柱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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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考试院高考权威发布高考,残疾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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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残疾人参加高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我省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合理便利:


  (一)提供现行考试的盲文纸质试卷。


  (二)提供大字号纸质试卷。


  (三)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


  (四)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五)设立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六)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等)予以协助。


  (七)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八)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九)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盲文笔、盲文手写板、盲文作图工具、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盲文打字机、台灯、光学放大镜、盲杖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十)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十一)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十二)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盲文纸质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


  (十三)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申请合理便利的程序:


  (一)已经参加年高考报名且持有第二代及以上残疾人证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在3月20日前向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过期不再受理)。申请考生应填写《残疾人报考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报名参加高考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组织考生所在学校有关人员(社会考生为实际居住地社区有关人员)、当地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评估报告,形成《年湖南省高考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应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申请表》中“残疾类型”和“残疾级别”的填写参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附件2)。


  (二)《申请表》经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加盖公章后报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务必于4月12日上午12时前交省教育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逾期不予受理。上交材料包括:申请表(按照考生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申请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第二代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其他合理便利的书面申请、评估报告。


  (三)所有申请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信息将在所在中学和县市区、市州招生机构以及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合理便利参加高考。


  (四)听力残疾考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免考外语听力。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可以翻看试卷,但不得答题,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其外语科目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附1:残疾人报考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附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摘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民*部网站)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来源: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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