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立法规管一手楼销售 虚假宣传或被囚7年
香港“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督导委员会”10日向港府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提交报告,建议强化规管一手现楼及楼花销售,发展商在推售一手楼时发放虚假或误导信息,要负上刑事责任,最多可监禁7年,罚款500万港元。受法例规管的高层人员,包括发展商的董事、经理及秘书等,但受委托推售的地产代理则不在规管范围。
该报告列出了督导委员会就如何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提出的建议,包括立法规管的范畴,对售楼说明书、价单、销售安排、售楼秩序和示范单位的要求,禁止失实陈述,惩处的性质与级别,以及执法机构的设立。
报告建议,楼盘报价单要以实用面积计算,不应提供建筑面积。对于并非专供业主使用的公用设施,督导委员会认为,必须在售楼说明书内以指定格式提供该等设施的面积资料,以便准买家参考,发展商可以只提供一般买家都感兴趣以及可供核实的公用设施的面积资料,如“住客会所”、“公用空中花园”及“有上盖的园景区和游乐场”等。督导委员会建议,售楼广告中,不应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描述,也不应有建筑面积单价资料;如果是未建成发展项目,发展商须尽其所知所信,在广告中注明发展项目的预计完工日期;委员会还认为,如为任何类型/面积的一手未建成单位提供示范单位,必须先设置一个未经装修的示范单位(即“清水房”),才可为该类型/面积的单位提供已装修的示范单位(即“化妆房”)。示范单位的面积/尺寸,须与已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的有关建筑图则所指明的面积/尺寸一致,并容许参观人士在示范单位内量度尺寸及拍摄,由于不涉及版权问题,发展商不应向有意拍照或录像人士收集个人资料。
督导委员会认为,拟议法例应禁止为诱使他人进行物业交易而作出欺诈的失实陈述或罔顾实情的失实陈述,以及禁止为诱使他人进行物业交易而披露、传阅或发放虚假或误导的资讯。任何人触犯上述条文,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或须作出民事损害赔偿。
督导委员会还认为,在售楼说明书、价单、披露交易资料、示范单位、广告、在临时买卖合约和买卖合约若干特定条款、业权转易程序、销售安排和维持售楼处秩序方面不遵从有关的主要规定,以及作出失实陈述、发放虚假或误导资讯和妨碍获授权人员等行为,应构成新法例所订的罪行。督导委员会建议,就各种罪行订明恰当的罚则种类和水平,以收阻吓之效。倘罪行属性质轻微的规章性过失,例如未有提供建筑物图则供公众免费查阅,建议只按简易程序审讯,并只处以罚款。对准买家可能造成直接影响和为其带来潜在财务损失的罪行,例如未有在售楼说明书中提供某些指定资讯,建议只按简易程序进行审讯,但处以更严厉的罚则,例如监禁和罚款。至于性质严重的罪行,例如作出失实陈述和发放虚假或误导资讯,最高罚则须订为大额罚款另加监禁。
香港“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督导委员会”于2010年10月成立,成员包括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地产代理监管局代表、香港律师会代表、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代表、香港测量师学会代表、立法会议员、学者、专业人士和相关*策局/部门的代表。香港建筑师学会代表获邀出任三个小组委员会的增选委员,以提供专业建议。( 刘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