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脊柱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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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7 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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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继续聊中韩人寿以“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拒赔“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理赔申请并解除缴费4年的重疾险合同。

这几天我们三核团队接到多方人士对本案件进展的关切询问并协助我们联系各个渠道曝光此事。

年后又恰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届时,我们将陪同投保人去维权,包括投诉银保监,寻找媒体支援,准备诉讼等。

另外,这几天我们三核团队在研究系列中韩人寿的相关保险条款,结果,我们发现一些令人震惊的,值得曝光的证据。

文章导读:

本文所涉及的中韩人寿保险条款及其备案号

中韩人寿各产品条款解读

邵帮主的分析和总结

一、本文所涉及的中韩人寿保险条款及其备案号

(1)中韩安康成长少儿两全保险条款-4号及中韩附加安康成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5号

(2)中韩臻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6号

(3)中韩臻享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40号

(4)中韩附加中韩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1号

(5)中韩臻爱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5号(新规重疾)

二、中韩人寿各产品条款解读

(1)中韩安康成长少儿两全保险条款-4号及中韩附加安康成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5号

第一份是14年的少儿两全附加重疾的产品形态,也就是本次拒赔纠纷所涉及产品条款。

早在年,中韩人寿的条款里有设置了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中韩附加安康成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5号

在附加险中,又缺乏合同解除权的限制。那么,帮主认为附加险应该从属于主险的合同解除权限制。

(2)中韩臻佑终身重大疾病保险-16号

中韩福的种重大疾病险种里,此处有4种疾病不受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限制:

这几种疾病都会写上与“遗传”有关的字眼。

此处我们留意一下第59种疾病严重瑞氏综合征和第61种疾病严重心肌炎,下文会有相关说明,这也是中韩条款瑕疵所在。

18年条款依旧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3)中韩臻享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40号

此时涉及9种疾病不受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限制:

本条款下,有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中韩附加中韩福重大疾病保险-21号

中韩福的种重大疾病险种里,此处依旧是9种:

第40种为: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第58种为:肝豆状核变性

第60种为:肾髓质囊性病

第83种为:骨生长不全症

第87种为: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第89种为:艾森门格综合征

第94种为:脊柱裂

第13种为: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第48种为: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中的严重心肌病对应第51种疾病。但下文发现有严重纰漏。

此处只有投保人接触风险提示,没有解除权的限制说明。

(5)中韩臻爱保终身重大疾病-25号(新规重疾)

由于新规中加入了2年内自杀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现在新规重疾险的第九条才是关于“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且此免责条款不限制的病种有7种:

再看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条款

符合特定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可以多赔付50%。但是描述有纰漏,理赔就会有纠纷。

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

注意:(3)其他种类疾病定义和10.1对应的疾病定义一致。帮主对应找了这9种疾病定义是否真的一致呢?

我们先记住上图的红色三个疾病:严重心肌病、瑞氏综合征和骨生长不全症

(1)第61条是重症手足口病,名称统一,没错。

(2)第条是严重原发性心肌病,而特定重大疾病写着严重心肌病。

严重心肌病包括“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很明显两种疾病是完全不一样的,这种描述完全违反了重疾新规里对疾病名称规范的要求。

此为条款1错!

(3)第55条是严重瑞氏综合征,而特定重大疾病写着瑞氏综合征,名称不统一,1错再错!

(4)第32条是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名称统一,没错。

(5)第56条是严重川崎病,名称统一,没错。

(6)第48条是严重哮喘,名称统一,没错。

(7)第99条是严重骨生长不全症,而特定重大疾病写着骨生长不全症,名称不统一,1错再错,错了又错!

(8)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没找到。

(9)第条是脊柱裂,名称统一,没错。

也就是说,9条条款,中韩人寿就写错了3条!!!

真是行业楷模,条款典范。是在下服了!以后都不用研究条款了,反正都是错的……

就在帮主真的决定不想研究条款的时候,居然发现了一个天!大!的!秘!密!

中韩人寿臻爱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第种疾病,居然是: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根据中韩人寿对条款的描述,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是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不太懂医学知识,只知道写了“最常见”……

帮主查了下,过氧化物酶体病属于ICD-11疾病编码。根据上文一系列图片可知,但凡是个遗传或先天的,中韩的条款里有会写上“遗传”或“先天”2字。

所以,这恰恰从中韩人寿自己在条款编写逻辑上印证了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本就不是什么遗传病!

中韩拒赔理由,不攻自破!

三、邵帮主的分析和总结

1、从保费规模来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属于头部保险公司。

比较了一下中韩人寿的保费规模,帮主认为是不可能达到头部级别,估计也就处于尾椎骨的部位。

那么,问题来了,有那么多尾椎骨部位的保险公司,为什么你中韩人寿如此“凸出”?

同样是尾椎骨,为什么你如此“凸出”?

同样是尾椎骨,为什么你如此“凸出”?

同样是尾椎骨,为什么你如此“凸出”?

2、从条款描述中,相信我们读者有一个基本印象,条款里但凡是个先天或遗传,都会明确写在条款内容里,都会有文字描述。中韩人寿的理赔部是否有自欺欺人,惜赔之嫌?请务必自证。

3、中韩明确了如实告知和义务和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案没有任何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中韩恰恰自己打脸,超过2年的,不解除合同。

缴费4年的合同你都敢解除,这是公然藐视保险法。太可怕了!重疾险多是保障终身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未来该如何保障?

4、臻爱保作为新重疾定义的产品,由于规范要求取消雷同病种,故中韩做了调整。

但是整体看下来,发现里面有些逻辑是极其混乱的。3款疾病名称”严重心肌病“、”瑞氏综合征“和”骨生长不全症“错误!

我们要告发,我们要检举。中韩人寿严重违反《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

5、保险之恶,恶在博弈。

帮主咨询了陈律师,按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来说,25万理赔金的诉讼成本除了时间、精力以及情感上的伤痛和煎熬外,经济成本有:受理费:元(简易程序减半),律师费:-元,这还不包括风险代理的提成。

都说保险是爱与责任,可偏偏有出险的人,在最需要理赔金的时候却遇到一种打着爱与责任旗帜的恶,这是恶中之恶。

权力带来腐败,绝对的权力带来绝对的腐败。

中韩人寿无端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承担更大的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消费者要的是“祖贤”,不是“阻拦”。

6、关于《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中韩人寿当初的业务人员也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详细说明,且合同里也并没有附上ICD-10的具体内容。

7、条款的错误会带来认知的偏差,认知的偏差必然带来行为的偏执。

中韩人寿的3个疾病描述不严谨,必然在理赔工作中给理赔人员带来认知的偏差,从而极易做出错误的判断。

保险公司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角色,如果对理赔流程和结果不审慎,肆意妄为,随意行使合同解除权,伤害的不仅仅是一个个真正需要理赔救济金的客户,更伤害的是行业本身。

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强势来欺压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弱势,这是保险业不被尊重的根源,也是顽疾所在。严格说,更是对公信力的一种践踏。

保险维权正当时

帮主始终相信,正义是一颗弱小的种子,它可以击鼓传花,也可以星火燎原。

我们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我们可以做正义的养分。

保险维权正当时,人多力量大,公平和正义需要每一位有良知的市民参与。

尤其是医学专业人士、法律人士、媒体人士,三核团队需要你们的力量(目前群里有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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